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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
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制定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政策工具,从生产、流通、消费的全产业链角度推动绿色发展。开展供应链各环节绿色标准认证,推动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体系。
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积极推进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建设,支持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在国际贸易中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建立绿色供应链合作示范基地。加强沿线国家绿色供应链建设工作的交流和宣传,鼓励发布政府间绿色供应链合作倡议。鼓励行业协会、国际商会等组织开展宣传和推广。
六、加大支撑力度,推动绿色资金融通
促进绿色金融政策制定。开展沿线国家绿色投融资需求研究,研究制定绿色投融资指南。以绿色项目识别与筛选、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等为重点,探索制定绿色投融资的管理标准。
探索设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基金。推动设立专门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沿线国家生态环保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项目。
引导投资决策绿色化。分享绿色金融领域的实践经验,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并使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工具开展环境风险管理。
七、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和活动,促进民心相通
(一)加强生态环保重点领域合作
深化环境污染治理合作。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合作,实施一批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推进生态保护合作。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开展东南亚、南亚、青藏高原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示范项目,推动中国-东盟生态友好城市伙伴关系建设。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合作。分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良好实践,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体系建设。深入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经合组织核能署等国际组织的各类活动。推动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帮助有需要的国家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合作。积极开展生态环保领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推进环境公约履约合作。推进相关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协定,构建环境公约履约合作机制,推动履约技术交流与南南合作。
(二)加大绿色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绿色对外援助。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技术与产业以及可持续生产与消费等领域为重点,探索制定绿色对外援助战略与行动计划。推动将生态环保合作作为南南合作基金等资金机制支持的重要内容,优先在环保政策、法律制度、人才交流、示范项目等方面开展绿色对外援助,提高环保领域对外援助的规模和水平。
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深化完善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实施方案,以政策交流、能力建设、技术交流、产业合作为主要路线,加强沿线国家环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互动与交流,提升沿线国家的环保能力,提高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推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开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引导优势环保产业集群式发展,探索合作共建环保产业技术园区及示范基地的创新合作模式。
八、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地方优势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国“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优势,编制地方“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合作规划及实施方案。重点加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边境省区环境监管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江苏、广东、陕西、福建等省份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多双边环保合作,推动建立省级、市级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政企统筹、智库支撑的良好局面。
推动环境技术和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基地,建设面向东盟、中亚、南亚、中东欧、阿拉伯、非洲等国家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和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主要工业行业、环保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珠三角、中原城市群等支持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支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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